藍鯨新聞4月11日訊(記者 金磊)近年來,金融機構合規經營一直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銀行在基金銷售領域違規問題一直是重災區,因基金代銷亂象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情況屢見不鮮,如今這場“監管風暴”已延伸到在基金托管業務上。
4月11日,江蘇證監局公告,蘇州銀行(002966.SZ)因其基金托管業務存在三項問題,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了解,此次監管措施是在江蘇證監局對蘇州銀行的基金托管業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基金托管業務存在人員管理、估值核算及內部控制等三方面問題。
具體來看,人員管理方面,個別核心業務崗位人員不具備2年托管業務從業經驗;估值核算方面,針對個別所托管基金估值對賬不一致的情況,未及時處理并向基金管理人提示反饋;內部控制方面,內控稽核部同時承擔投資監督和稽核管理職責;公司資產托管系統個別產品基本信息錄入有誤。
江蘇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2號)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藍鯨新聞注意到,在基金托管業務上,今年1月底,同處江蘇地區的江蘇銀行、南京銀行也因存在多項問題被江蘇證監局采取監管措施。
不同的是,江蘇銀行收到的是被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而南京銀行是被出具警示函。
江蘇銀行的基金托管業務存在以下五大問題:
內部控制方面,江蘇銀行對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準入的盡職調查不充分;投資監督崗同時承擔稽核管理職責;對部分經修訂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未及時回收并歸檔保存;2022年度,未對基金托管法定業務和增值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開展相關審查與評估。
人員管理方面,江蘇銀行個別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缺乏基金從業資質,或不具備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投資監督方面,江蘇銀行未對基金投資監督標準與監督流程制定專門制度規范;投資監督系統崗位功能設定不規范;針對個別所托管基金,未根據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風格、投資限制等實施有效監督。
估值核算方面,針對個別所托管基金估值對賬不一致的情況,江蘇銀行未及時處理并向基金管理人提示反饋。
信息報送方面,2023年以來江蘇銀行未按要求向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報送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基金托管業務運營情況報告、內部控制年度評估報告等材料;2024年3月,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未及時向證監會或江蘇證監局報告。
而南京銀行存在的問題則包括四方面:
內部控制方面,南京銀行內控稽核部同時承擔投資監督和稽核管理職責。
人員管理方面,南京銀行未設置專門從事信息披露和內部稽核的崗位,基金托管業務部門無專門從事信息披露的人員;個別核心業務崗位人員不具備2年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投資監督方面,南京銀行基金投資監督標準與監督流程不完善;投資監督系統崗位功能設定不規范;針對個別所托管基金,未根據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風格等實施有效監督。
信息報送方面,2023年10月南京銀行住所發生變更,未向證監會或江蘇證監局報告。
近日,中國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是“嚴把準入、聚焦主業、壓實責任、推動創新”。
現行《辦法》于2020年7月由中國證監會和原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對豐富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并強化基金托管人責任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近年來,私募行業蓬勃發展,托管規模基金管理規模一并水漲船高,但隨著行業形勢、監管環境進一步變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例如行業集中趨勢明顯,個別機構背離業務本源,市場化退出機制有待完善等。
在完善托管人準入門檻方面,《辦法》明確,需設立獨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需符合資格。其中,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50%,核心崗位需要配備至少2名2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人員。
證監會指出,個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發生重大違約,暴露出托管人在準入盡調、投資監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環節履職不到位問題,有必要針對性強化相關監管要求,壓實托管人責任,要避免“托而不管”, 同時要充分揭示風險,避免“托而管不了”。